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哥伦比亚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双边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 >  正文

哥伦比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06-14 02:42
  
  根据哥伦比亚税收法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所得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
  一、所得税
  1、能源领域:凡是使用风力、生物资源和农业废物提供电力能源的企业,可享受15年免所得税待遇;
  2、交通领域:拥有小吨位船只从事内河航运的内河运输公司免所得税15年;
  3、旅游业:2003年-2017年间从事饭店建设和装修改造免所得税30年;
  4、生态旅游业:经哥环境部或相关部门核准的从事生态旅游服务的企业免所得税20年;
  5、林业:从事林业(包括竹子)种植、加工的企业可享受免所得税待遇(条件是砍伐后必须补种);
  6、从事住房租赁业的企业,租期在10年以上的收入10年免所得税待遇;
  7、科研方面:医药和软件高科技新产品生产可享受10年免所得税待遇;
  8、石化行业:从事石油地震勘探服务免所得税5年;
  9、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项目,按利润的80%交纳所得税;
  10、公共服务公司在建设上下水道管线建设当年投资额的40%可在纳税额中扣除(但总额不能超过应纳税额的50%);
  11、用于农业 、矿业的原料、本国不能生产的设备等专项名单中列出的商品进口交纳的增值税可在所得税中抵扣。
  二、关税
  根据2002年10月2394号法令,本国不生产的设备进口免征关税。
  三、增值税
  1、符合出口产品比例要求、进口用于加工原材料性产品的设备进口免增值税;
  2、设备租赁公司进口的用于租赁的设备免增值税;
  3、生产汽车燃料用酒精免增值税和汽油附加税;
  4、用于减轻温室效应的项目所需要的进口设备和机械免增值税。

  (哥伦比亚税收政策详细规定请登陆哥海关和税务总局网站,网址为:www.dian.gov.co)

推荐给朋友 打印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哥伦比亚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