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olom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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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关税情况及海关规定
  一、关税基本情况
  哥伦比亚总体关税水平较低,所实行的关税税率一般低于在世贸组织承诺的关税水平。2001年哥政府修改了1995年海关关税法令,新修改的关税法令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关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与安共体成员国统一对外关税相一致。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哥伦比亚实行改革开放,对外贸易政策有较大调整,进口关税大幅下降。根据与安共体成员国协商制定的统一对外关税,目前哥伦比亚对一般商品实行四级关税制度,即5%、10%、15%和20%。对家用小轿车、越野吉普车、16座以上客车和载重量小于5吨的货车进口征收的关税为35%。
  根据新的关税法令,征收20%进口关税的产品主要包括:肉类及制品、鱼及制品、奶制品、粮食加工产品、食用油、原糖、酒、果汁、香烟、化妆品、塑料制品、服装(羊毛、棉花和化纤)、鞋、电视机、电冰箱、吸尘器、武器、玩具、珠宝成品等。
  哥政府为保护本国农业,对大部分农产品进口均征收相对较高关税,一般为5%-15%,加工产品进口关税最高为20%;本国不生产的机械设备等进口关税相对较低,零配件和整机进口关税差异较小。
  哥伦比亚实施关税配额措施一般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目前实施关税配额的产品主要是金属链条。
  2002年1160号法令规定,针对美国和委内瑞拉对进口哥伦比亚钢铁产品采取的措施及哥国内相关产业紧急状态,同时考虑到哥国内生产不足的情况,根据近3年来平均进口量除以2确定配额总量,配额分配为传统进口企业占90%,新申请企业占10%。配额外进口加征10个百分点的关税。
哥海关对绝大部分商品进口征收从价税。根据主管部门调查结果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时,对个别产品进口征收从量税。
  哥关税调整主要根据安共体成员国协商结果及国内产业状况进行调整,2002年10月安共体成员国就62%商品共同对外关税达成协议。哥对本国及安共体成员国内部不生产的机器设备进口关税一再调低,2002年宣布将这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0。
  哥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安共体成员国内部基本上已取消关税(秘鲁仍对来自成员国的糖、肉类、汽车发动机等700多个税号商品的进口征收关税),安共体成员国正在商谈建立共同市场。此外,与中美洲国家、三国集团成员国等贸易有部分关税优惠。
  二、通关环节
  (1)进口额FOB价格超过1000美元必须通过海关中介机构代理报关;
  (2)商业发票或合同FOB价格为5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上的进口必须有安第斯地区海关价值申报单(分批货物一年内累计计算),中央、地方政府、国际非政府机构、外交机构等采购除外;
  (3)进口商品CIF美元价格按申报前一周市场代表汇率折算为哥伦比亚比索作为关税征收基础,增值税征收基础为加征关税后价格。
  (4)进口商可以在货物到海关之前15天内提前交纳关税等款项,或在到海关后2个月(或哥税务和海关总局DIAN同意的期限)内交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