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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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外汇管理新规定

  

  为加强预防和打击洗钱等非法行为,哥伦比亚银行监管局12月中旬发布新规定,要求兑换市场中介机构对转帐、汇款和外汇买卖等业务要进行申报。有关规定将于2005年2月1日起生效。

  根据新规定,所有兑换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向金融分析情况系统提供必要信息以便查处与洗钱有关的行为。金融分析情况系统附属于财政和公共贷款部,其基本职能为对可能与洗钱有关的情报进行加工和分析。列入新规定的兑换市场中介机构包括银行、金融公司、商业金融公司、金融合作社、兑换所和券商。各兑换市场中介机构须报告的内容包括:非哥伦比亚居民的汇款、哥伦比亚居民对外汇款、自然人和法人超过200美元的外汇买卖行为。

  哥兑换所2000年起实行自愿向银行监管局报告外汇兑换业务,从2003年6月起有关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银行监管局通过新规定将除兑换所有金融机构纳入申报范围内。